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发放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并将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发放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五)入学前研究生的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学校。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委、财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所)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组成,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审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打卡方式直接发放到研究生本人银行卡(资助卡),任何人不得冒领、代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每年公历的7月、8月为不发国家助学金月份。
第八条 研究生只在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研究生新生从入学报到当月起开始享受国家助学金,毕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毕业当月为止。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当学年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金资格:
(一)未按学校要求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当学期资格;
(二)未按学校要求进行月度考勤签到者,取消当月资格;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全部资格;受到学校记过以下纪律处分者,取消5个月资格;
(四)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学年全部资格;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思想教育活动或其它集体活动,每缺席1次取消1个月资格,超过3次者,取消当学年全部资格。
第十一条 出现第十条中的情况,如当学年未发国家助学金的月数不够取消资格的月数,则在下学年扣回,毕业生要求在离校前一次性退回。
第十二条 几种情况的说明
(一)对于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提交申请书时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自获得学校批准恢复学籍或同意复学时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退学研究生自提交退学申请书时停发助学金。
(四)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