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协助研究生处做好本学院的课程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开始前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三条 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分别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对每堂课上课时间及学生到课情况进行登记,即填写附表1。学生到课情况要作为计算课程平时成绩重要依据。
第四章 重修和缓考
第七条 研究生无故缺考或考核成绩不合格,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但可申请重修。学位课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否则不能毕业。
第八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学院分管院长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缓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选课时申请重修,并参加考试即可。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题量,研究生课堂考试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
第十条 研究生处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课程论文、作业等考核时,严禁抄袭和代考,一旦发现,即严肃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二部分组成,考试成绩占70% ,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成绩合格的标准为75分以上(含75分),非学位课程成绩合格的标准为60分以上(含60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笔试应采用百分制;若个别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60计算(不及格成绩不作统计)。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并将课堂教学考勤表(附表1)、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和课程成绩(附表2)送交研究生处。
第七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研究生处将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