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名称和公章使用制度
第一条 共青团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总支部委员会,简称“研究生团总支”;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会,简称“研究生会”。
第二条 在大型活动及专项工作中、以及下属部门对校外使用时,必须使用与公章相符的全称。
第三条 使用名称时涉及文书的,必须使用全称“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落款加盖公章,校内则可使用简称。
第四条 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公章是组织的标志及其权力的象征,体现着社会地位和组织责任,各成员必须尊重和合法使用公章。
第五条 凡是本组织上报、下发和对外交流的正式文件均须加盖公章,办公室应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登记入档。
第六条 常委会有公章使用权,其他干部需使用公章时,必须经主管主席同意,并记录在案(包括日期、申请内容、文件数目、申请人、盖章人)。
第七条 各学院团组织、研究生分会需要加盖公章时,必须经常委会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公章由研究生会秘书长或常委负责保管,有且仅有他们有盖章权。
第九条 公章加盖范围:
(1)一般会议性和事项通知;
(2)各部门需要以本组织名义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3)各类证明;
(4)各类赞助协议书;
第十条 盖章前必须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 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件,拒绝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凡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下发的各项文件,包括下属各部门的通知性文件,若无落款和加盖公章,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任何随意违反上述规定的干部将予以警告,事件直接负责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