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聘书扣留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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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聘书扣留制度

为了加强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现结合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干部聘书扣留制度。

第一条  实行聘书扣留:

1、学生干部通过考察期后,确定正、副部长,在任职仪式上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书,建立干部档案。

2、任职仪式后收回聘书,由办公室代为保管。任期期间,学生干部实施考核制度,两学期为良以上,并未违反章程、协议内容,任职满一年后,方可发还聘书。

3、正式委员由于各种原因退任,其职务由候补委员递补。

第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发还聘书:

1、凡在工作期间,没有通过《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考核制度》者,不予发聘书

2、凡在工作期间,受到校级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者不予发聘书

3、凡在工作期间,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的名誉声望及日常工作造成影响者,不予发聘书

4、凡在工作期间,中途离职,但情况不属特殊者,不予发聘书

第三条  特殊情况:

结合《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考核制度》与《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任用细则》,因特殊情况离职,但得到常委认定为可发放聘书对象者,可发聘书。

第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