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研发〔2024〕32号)
发布时间: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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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与监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MPA教育中心)

2024年3月4日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着“勤俭节约、 从紧必需”的原则,加强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与监督,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好经济责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审慎用权,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

2、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单位一把手不直接管财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实行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加签的报支制度。

3.各项经费开支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开支大的经费,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未经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4、涉及差旅费、印刷费(含档案装订费)、劳务费、办公用品采购、工作餐、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等作如下具体规定:

1)差旅费: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请假)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单位副职和其他人员出差(请假)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出差期间,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差旅期间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2)印刷费(含档案装订费):单项印刷费超过2000元的预算开支明细须先报办公室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印刷,单次报支印刷费累计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经办人要在挂帐单上注明时间、印刷明细并签字,供报支时审核。

3)劳务费:严格落实《江西农业大学综合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党[2023]70号)文件,校内专家作学术报告、讲座费: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最高分别不超过500元/半天和1000元/半天;国家级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2000元/半天。校内专家参加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的评审、答辩、招聘面试等,原则上不超过600元/半天。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等教学工作的标准课时费按72元/课时执行,外出授课课时费最高上浮100%。非全日制研究生论文答辩通过后给予指导老师3000元/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开题报告工作专家不超过500元/半天,秘书不超过200元/半天。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校内专家不超过150元/生;答辩秘书按不超过50元/生标准执行。劳务津贴核发由经办人、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加签、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财务处审核发放。

4)工作餐: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用餐人数,工作餐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份,份数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订餐。

5)办公用品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及必需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科室需购置物资,要先向办公室提出计划,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500元以下的采购可直接到店或网上采购,小额采购挂帐的,经办人要在挂帐单上注明时间、物品明细并签字,供报支时审核;单次采购在500元-2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单次采购超过2000元的需要填写《请购单》,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再行采购。单次采购在500元以上办公用品及所需物资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其中1人必须是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小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时,保管物品人员要做好领取记录,领用人员要签字。

6)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500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实施,500元-1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由办公室制订维修方案和预算,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小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要求的流程开展,并报校园建设处审批。

6.办公设备的采购、较大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7.所有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做到票据真实,手续齐全。

8.各项经费审批权限及签报流程如下:

①业务费和分成经费审批权限及签报流程: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加签;

②研究生活动费审批权限及签报流程是: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初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加签。

9.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10.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研发〔2019〕64号)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