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实践性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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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实践性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学改革,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保证研究生实践性课程有效进行,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性质

第二条  实践性课程是指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而获得实践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系统课程。目前我校研究生实践性课程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两个环节

第三章  教学实践课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课是研究生参与教学活动,深化专业学习的课程。教学实践是加深专业知识理解,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培养研究生教学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可在导师指导下担任本、专科生的助教,协助导师做好有关教学工作,如批改作业、上辅导课、实验准备、协助指导实验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可由导师负责在校内安排,也可由研究生自行联系相关教学实践单位。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3-4学期,时间不少于一周。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或从事教育工作两年以上可免修。

第七条  教学实践结束后,研究生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附件1),并上交导师。导师对其表现进行考核,合格记1学分,不合格补修,直至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导师应及时将《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附件1)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秘书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社会实践课程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课程是将理论学习应用于实践,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从而促进专业学习的课程。社会实践是研究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开拓视野、锻炼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

第十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内容可以是科技文化服务、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挂职锻炼;也可以是基地实习、企业合作研发、导师课题调研、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或其它合法机构组织的团队社会实践,也可以征得导师同意后个人联系单位开展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研究生必须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课程一般安排在第3-4学期,时间不少于2周。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可免修。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一篇社会实践报告,填写《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附件2),并由社会实践单位做出鉴定。导师根据其表现进行考核,合格记1学分,不合格补修,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导师将《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附件2)及社会实践报告上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秘书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级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开始执行,并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