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0-17
浏览次数:
1266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教育厅为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了《关于实施江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意见》(赣教研字〔2006〕3号),设立了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我校鼓励并支持在校研究生积极申报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性创新研究,组建多学科创新团队从事新产品研发和转化,以及研究生之间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为加强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研[2007]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学院(所)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以及导师代表共计7-9名人员组成,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省教育厅创新资金项目拨款和学校配套资金。学校按教育厅拨款金额1:1比例配套,用于资助省级项目,使所有省级项目的资助标准平均达到4000元。

第六条  创新资金由研究生处统筹管理,接受监督和审计。创新资金到帐后,先拨付50%给项目负责人使用,余下50%待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如发现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学校已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均可以项目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人资格以当年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第九条  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精神;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能在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2.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是申请人相对独立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性成果;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4.申请人指导教师的在研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5.申请人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只能指导1名研究生申报该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按照拟形成的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1个项目,项目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且同时指导不超过3个项目。

第十三条  以项目组方式申请创新资金项目的,尤其是项目组成员分属不同学科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立项的办法,申报评审时间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所)要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初评,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将项目会同科技处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数,按照申报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建议立项项目,校研究生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根据建议立项项目,结合项目的学科性质和研究难易程度,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金额,并将最终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后,由省教育厅签发项目通知书。申报者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根据资助金额和项目要求,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与研究生处签订创新项目协议书。无故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

五、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校研究生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项目同时接受省政府学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

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3.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资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而须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和工作具体安排,需经校研究生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同意,并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否则,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校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毕业研究生承担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完成结题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该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所)提出意见报校创新资金管理小组研究,并经省政府学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将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督促责任,负责项目过程中的理论和技术指导,并督促按期完成项目。

第二十六条  校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中期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状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并报省政府学位办。省政府学位办将视情况暂停项目经费使用,直至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其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每年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尽快组织验收;对尚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

六、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价值成果的为合格项目;未能取得有价值成果,或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而又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为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的指导教师,3年内不得再次指导创新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协议到期前15天内,项目负责人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样本等,报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校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将项目验收结果报省政府学位办;对产生重大成果的项目,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学位办组织专家验收。

七、成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标识“本项目由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成果知识产权归江西农业大学所有。

第三十二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请权属江西农业大学,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江西农业大学所有。

第三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成果转让,技术推广等,其利润除10%上交省教育厅补充创新资金外,其余由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处理。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学校创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