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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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建立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对毕业研究生可以以半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校按期解除其留校察看;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违法犯罪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五条  违纪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从轻或减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4、在调查、处理期间,有威胁、报复言行的;或无理纠缠领导及相关人员影响工作秩序的;

  5、有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揭发他人错误的、认错态度较好的;

  3、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六条  对受处分研究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置:

  (一)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免职。

  (二)当学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享受困难资助。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四)受纪律处分的党、团员研究生,根据党纪、团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打人、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乙级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甲级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策划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纠集他人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以偷窃、侵占、骗取、冒领、敲诈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下(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以下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含,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打麻将、酗酒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含,下同)处分。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毁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社会公德和精神文明的行为,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胁迫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嫖娼、卖淫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涂画污秽语言和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及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诽谤诬蔑他人,提供伪证,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事实、诬蔑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并乱烧、乱扔、乱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归者或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以外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宿管部门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及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打扑克、下棋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休息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看电视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五)对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电源线等公共设施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十分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2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携带书包、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等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核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

  3、考核结束时间已到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核材料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核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行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偷盗试卷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工具接受、传递答案的。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恐吓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江西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室管理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除节假日外,在教室进行舞会和其它娱乐活动者,给予主要组织者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上课穿背心、裤衩、拖鞋者,禁止进入课堂,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在墙壁上踏脚印、涂画或在课桌上涂写刻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团体违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文给予处分。对策划、煽动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研究生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研究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院(所)研究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由所在院(所)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院(所)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解除,所在院(所)研究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如作开除学籍处理按本条第4款处理。   

  (六)对研究生进行处分,必须填写《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附有关材料。

  (七)给予研究生处分前,院(所)和相关单位应当核清违纪事实,并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接报审核后,按照处分权限,对记过以下处分作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因违纪而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处分的起始日期以研究生处受理之日起算。

  (八)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院(所)送达本人;各有关单位由研究生处和校长办公室通知,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对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自其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终止研究生一切待遇,由所在院(所)负责其在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当学年所交学杂费不予退还;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学校直接对违纪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

  (一)紧急情况,必须迅速作出处分决定的。

  (二)其他违纪行为经查实必须给予处分而院(所)没有作出恰当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  处理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和思想教育,要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等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监察室。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可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研究生所在院(所)在本院(所)范围内公告,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在指定地方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及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