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聘书扣留制度
为了加强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现结合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干部聘书扣留制度。
第一条 实行聘书扣留:
1、学生干部通过考察期后,确定正、副部长,在任职仪式上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书,建立干部档案。
2、任职仪式后收回聘书,由办公室代为保管。任期期间,学生干部实施考核制度,两学期为良以上,并未违反章程、协议内容,任职满一年后,方可发还聘书。
3、正式委员由于各种原因退任,其职务由候补委员递补。
第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发还聘书:
1、凡在工作期间,没有通过《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考核制度》者,不予发还聘书;
2、凡在工作期间,受到校级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者,不予发还聘书;
3、凡在工作期间,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的名誉声望及日常工作造成影响者,不予发还聘书。
4、凡在工作期间,中途离职,但情况不属特殊者,不予发还聘书;
第三条 特殊情况:
结合《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考核制度》与《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干部任用细则》,因特殊情况离职,但得到常委认定为可发放聘书对象者,可发还聘书。
第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