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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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首轮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赣教研字【20168号)及《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赣农大研发【20162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以下简称导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组织

为保证导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学校特成立导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院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及各相关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各相关培养单位需成立导师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导师评价工作,并指派专门工作负责此项工作(具体人员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二、评价工作对象

1.评价对象为担任我校导师3年及以上的在岗导师2013年以前新增导师, 2013年),即我校在编在岗导师,以及在我校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的外单位兼职导师。

2.2014年前(含2014年)新增博士生导师人员按博士生导师资格参加评价,之后新增博士生导师人员按硕士生导师资格参加评价。符合评价对象的本校及外单位兼职导师除规定情况外,如拒绝参加评价,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3.评价期内(20131月至201610月),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千人计划获得者、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优秀导师获得者、国家级科研或教学奖获得者(前3名)、省(部)级科研或教学一等奖获得者(第1名)可免于评价。

三、评价工作程序

1.参加评价人员名单摸底审核(930日前)。各相关培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审核参加评价人员名单,并注明具有免评资格人员基本情况。

2.评价工作相关数据整理(1020日前)。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整理并提供相应原始测评数据。

3.参加评价导师填写表格(111日前)。免于评价人员需填写《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免评申请表》;其他参加评价导师填写《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简况表》及《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评分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导师本人科研业绩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研究生对参评导师进行评分。

4.培养单位审核(1120日前)。培养单位根据导师自评情况,严格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审核并计算出每位参评导师综合得分,并将相关材料(简况表、评分表、佐证材料及汇总表)报送研究生院复审。

5.研究生院复审(1210日前)。研究生院相应科室对各培养单位报送原始材料进行复审,并将评价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

6.上报省学位办备案(1220日前)。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价结果及材料报省学位办备案。

四、其他

1.各相关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导师评价工作,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及导师队伍现状要求各学科点认真审核参加评价工作导师人员名单。

2.各位参评导师应如实填写个人业绩材料,如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3.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下一年度导师资格认定依据。评价合格者可申请招生,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此次评价工作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4.此次评价不合格者,在停招1年期满后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恢复招生资格。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附件:附件1: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doc

  附件2: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免评申请表.doc

附件3: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简况表.doc

附件4: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分表.docx

附件5: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结果汇总表.xls

附件6:业绩材料目录.doc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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