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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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为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江西农业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研究生安全防范的能力,把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并加强对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研究生外出实习调研、举办大型活动前适时进行,并善于用发生过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需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明确职责。

第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应密切掌握研究生的行踪和状况,每月至少要与研究生见面或联络一次以上,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处反映。研究生也应主动加强与导师的联系,每月至少与导师联系一次以上。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相关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研究生组织校内集体活动时要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处批准,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时,须经研究生处、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并有干部、教师领队,按学校规定进行。研究生处、学校分管领导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禁止研究生到校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研究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和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实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无人机器运转、实验运行的现象发生。研究生在实验室因违反规定或违规操作而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后,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省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责任定性清楚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研究生本人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开展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对研究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或较长时间不知去向的,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会同研究生处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积极办理人身保险,可由校方代办。

第三十二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研究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研究生及其监护人员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的研究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研究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死亡及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研究生,学校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七条 派出研究生必须经过研究生处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否则,若出现安全事故,由研究生的派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