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工作流程(硕士研究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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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立并实施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3年计划选派300名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重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高等职业院校在职人员和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选拔。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的选派规模不超过50人。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面向高等学校在读硕士研究生进行选拔。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一般为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六条 2013年重点支持农业推广、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专业领域。
第七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相关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现有中外双硕士学位项目等合作项目派出。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一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第十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高等职业院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或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高等学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十六条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尚不满五年的人员(本科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本系统受理机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2013年的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3月20日-4月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请见国家留学网“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专栏”,www.csc.edu.cn)并提交至相应的受理单位。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2013年5月公布,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留学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协助办理派出手续,对其在外学习进行考核监督和跟踪管理,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工作,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申请材料及说明(硕士研究生项目)
一、应提交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 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 学费证明材料
5. 学习计划(外文)
6. 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提供)
7.国外导师简历
8. 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9. 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提供)
10.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1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纸质材料用订书器在左上角装订成册提交给受理机构审核并留存。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并盖章;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并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本系统受理机构申请,并由该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其他人员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3.正式邀请信或入学通知复印件
(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如因拟留学院校(单位)行政审批手续规定限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无法出具正式入学通知,则须出具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对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的明确意向入学通知。
(2)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 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
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毕业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留学身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c.留学时间:应明确起止年月;
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可提供);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4)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4. 学费证明材料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a.如外方不收取学费/免除全部学费/利用其他奖学金支付全部学费,需在邀请信/入学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中注明无学费。
b.如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学费资助,则需另行提交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
(2)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a. 如外方不收取学费/免除全部学费/利用其他奖学金支付全部学费,需在邀请信/入学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中注明无学费。
b. 如外方收取全部/部分学费,需提交国内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明确学费来源(国内学校承担全部/国内学校承担部分/学生自筹,并注明金额)。
5. 学习计划(外文)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课程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6. 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各单位与国外留学单位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申请人员需提交国内外双方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协议要点介绍。
7.国外导师简历(如有,需提供)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专家审核签字。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
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提供成绩单应包括从本科阶段开始的所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
9.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如所在单位推荐申请学费奖学金资助,应另行提交两封专家推荐信。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10.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1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
联系方式(硕士研究生)
(一)申请期间,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联系:
姓名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江毅 | 010-66093961 | 010-66093954 | yjs@csc.edu.cn |
井萌 | 010-66093960 | ||
刘磊 | 010-66093553 |
(二)录取后有关事宜,请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